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的4名职员跳槽,随后以个人名义在沈阳市成立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剽窃并销售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商业胜手》门店系统软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03年2月,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职员或派驻分公司的职员张某、叶某、冯某等4人以个人股东名义在沈阳成立了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瑞星公司的《商业胜手》软件用于商业经营。
法院认为: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对其研制开发的《商业胜手》门店系统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索维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中剽窃原告的《商业胜手》门店系统操作手册的内容,应承担侵权责任。